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三、激励政策 (八)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九)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十)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四、监管考核 (十一)依法依规批准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十二)明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 (十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计划指标配置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报备。部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测算量的,提示预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 (十四)严格监管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对超计划批地的,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