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法规,为完善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条例》立足安徽省情,结合实践,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拓展,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阅读空间、文化驿站、青年之家等设施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等通过联合主办、联合承办、联合发布等形式,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
针对安徽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较为滞后的问题,《条例》规定整合在村(社区)的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屋、闲置学校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文化公益服务岗位。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公众文化需求,利用红色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等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扩大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爱国卫生等活动,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王玉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