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
2014年1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北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露营委员会、北京金色向日葵户外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郭军、郦春韦、刘翎、修学军、张文、刘彦君、陆暾峰、赵英魁。
引 言
近年来,我国汽车露营营地数量日趋增多,为了适应我国汽车露营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促使汽车露营营地的基本结构和功能更趋于先进、合理、规范,更好的服务于全民健身、体育旅游、休闲旅游的发展,提高汽车露营营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际汽车联合会(FIA)汽车露营委员会、国际露营联盟(FICC)、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有关标准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兼顾行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汽车露营营地开放条件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含旅居车)露营营地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星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汽车露营营地,其它类型露营营地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19079.4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4部分:攀岩场所
GB 19079.19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9部分:拓展场所
GB/T 19272-2011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 302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露营camping
用自备设备(通常以帐篷为住所),以户外住宿及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方式。3.2汽车露营auto-camping
通过汽车将生活物资运输到野外,以户外住宿及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方式。3.3汽车露营营地auto-camping ground
为乘用车、旅居车(自行房车、无动力旅居挂车)露营和野外生活、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住宿配套的场所。3.4露营者camper
使用自备的或汽车露营营地提供的设备,在野外生活、休闲活动的人。3.5营位camping site
营地内以每个独立单位为主体的居住区域。3.6旅居车 recreational vehicle(RV)
符合公路行驶条件,一种集起居、餐饮、生活设施和娱乐等功能的乘用车辆,也称为房车。3.7自行式旅居车motor caravan
可依靠自身牵引力前进行驶,并具有长期旅行的装备,其中包括给养、视听娱乐、宽大的客厅、厨房和卧室等生活设施结构的旅行车辆。3.8旅居挂车caravan
是一种能够提供娱乐设施及睡具、炊具等生活设施的挂车。3.9乘用车passenger car
泛指汽车露营爱好者使用的7座以下轿车和越野客车。3.10移动房屋mobile house
具有移动能力的房屋。3.11帐篷tent
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住宿设施。
4 总则
4.1选址
4.1.1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场所。
4.1.2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远离生长有害动、植物的场所。
4.1.3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能够停放足够车辆且能搭建帐篷的场所。
4.1.4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沿线周边。
4.1.5从地级以上城市到达汽车露营营地应交通便利,车程宜不超过两小时。
4.1.6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地域开阔、生态环境良好的自然地带。
4.1.7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在具备植被、河流、湖泊或海岸,日照充沛的地域。
4.1.8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便于配备给水、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生活基础设施的场所。
4.2依据
4.2.1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域的上位规划。
4.2.2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合理考虑利用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积。
4.2.3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考虑所在地资源承载能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3设计
4.3.1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与自然环境相融合、配套,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环保能源,合理设计,节制开发。
4.3.2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统筹考虑环境、设备、管理、安全、使用、应急避险等问题。
4.3.3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设置供儿童、年长者、残障人士活动的便利条件与空间。
4.3.4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设置供露营者生活住宿、休闲娱乐的必要条件。
4.3.5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是,应设置聚会活动和避难场所。
4.3.6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营区四周应有自然或人工围栏设施,各营位应用灌木或植栽划分。
5从业人员资格
5.1.1露营技术指导人员、环境保护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均应持有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明。
5.1.2汽车露营营地的管理人员应受到良好的业务培训,行为举止应符合汽车露营营地服务的规范和准则,同时应具备维护营地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能力,向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
5.1.3汽车露营营地管理人员依规模比例配置。
5.1.4汽车露营营地服务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所需人员数量,可根据汽车露营营地规模和运营形式确定。
6 要求
6.1环境要求
6.1.1汽车露营营地的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
6.1.2汽车露营营地的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6.1.3汽车露营营地的污水综合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6.1.4汽车露营营地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
6.1.5汽车露营营地土壤环境应符合GB 15618的要求。
6.2配建要求
6.2.1出入口
6.2.1.1出入口处应设接待室、门卫。
6.2.1.2出入口的位置及大门应方便各种车辆的出入,同时应满足安全需求。
6.2.1.3出入口应设立临时停车区、垃圾站和向导标志牌。
6.2.2汽车营位区
6.2.2.1汽车营位区宜选择在天然草坪或种植有高大植被的地域进行建设。
6.2.2.2乘用车营位、自行式旅居车营位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50m2。
6.2.2.3旅居挂车营位、移动房屋营位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80 m2。
6.2.2.4乘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5m2。
6.2.2.5汽车营位区地面应平整,20 m长度范围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200 mm。
6.2.2.6汽车营位区地面横向坡度应不大于5%,纵向坡度应不大于5%。
6.2.2.7汽车营位区应排水良好,不易被雨水淹没;
6.2.2.8为方便旅居车出入,汽车营位区停车位地面应做硬化铺装。汽车营位地面硬化的长度应大于8 m,宽度应大于2.5 m。
6.2.2.9乘用车、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根据地形可采用与道路垂直、平行、倾斜(约60°)等布置方式,以垂直停车位为宜;旅居挂车停车位与道路平行为宜。
6.2.2.10旅居车营位区应铺设给排水、电源、通讯设备,设备预留形式应与旅居车接口设备匹配。
6.2.2.11管线接口位置不应超过车辆停车位侧面后部的1/3。接口设施相对地面的高度应为0.6m。
6.2.2.12乘用车营位区应设置供露营者使用的洗碗池、电源插座、户外餐桌椅等生活设施。
6.2.2.13旅居挂车和移动房屋会长期停放形成固定的住宿区,应用马镫或木头、石头等材料制成悬空停车位。
6.2.2.14旅居挂车和移动房屋停车位如带露台则应将停车位面积增加一倍。
6.2.3帐篷区
6.2.3.1地面平整度,在3 m范围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60 mm。
6.2.3.2应排水良好,不会因大风雨造成危害。
6.2.3.3帐篷区内应设洗碗池、饮用水龙头和烧烤器具冲洗龙头。
6.2.3.4帐篷区如有高大乔木覆盖,树枝到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2 m。
6.2.3.5帐篷区如设置在草地或沙地上,打地钉间隔应不小于2 m。
6.2.4体育休闲区
6.2.4.1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置供露营者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
6.2.4.2汽车露营营地应设置综合活动广场,供露营者组织集体活动。
6.2.4.3营地内的设施(设备、器材)在安装使用前,营地管理人员应验证其合格证书并形成记录。
6.2.5服务中心
6.2.5.1服务中心为固定建筑,应设有办公室、值班室、安保室、配电室和基本医疗救护条件等。
6.2.5.2服务中心应设在汽车露营营地出入口附近明显的位置,中心规模根据营地建设规模确定。
6.2.5.3服务中心应设立商品售卖中心,提供露营者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含体育休闲用品)。
6.2.5.4服务中心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咨询等各项服务。
6.2.5.5餐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16153的要求。
6.2.5.6餐厅烹饪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6.2.5.7应在靠近服务中心的位置提供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和使用的专用区, 建设要求应符合JGJ 50的规定。
6.2.6生活卫生设施
6.2.6.1汽车露营营地卫生、温度、食品卫生及污染控制应符合GB 9664的要求。。
6.2.6.2生活卫生设施应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间、公共盥洗间、公共洗衣间。
6.2.6.3生活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面湿润状态下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生活卫生设施应使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6.2.6.4生活卫生设施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幼儿、残障人士的专业设施配置。残障人士生活卫生设施应符合JGJ 50的相关要求。
6.2.6.5生活卫生设施用水卫生应符合GB 5749和CJ 3020的要求。
6.2.6.6公共卫生间应符合GB/T 18973-2003一星级的基本要求。
6.2.6.7公共卫生间厕位应设置残障人士、老年人专用卫生厕位及配备儿童专用设施,同时应尽量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设备。
6.2.7安保、消防、医疗与应急设施设备
6.2.7.1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
6.2.7.2应配备夜间巡查所需的各类设备器材。
6.2.7.3露营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2.7.4各项功能区应按防火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6.2.7.5放置消防器材的红箱应摆放在醒目的位置,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6.2.7.6应配备供紧急处理、救治所需的急救药品及可供救援使用的担架等设备。
6.2.7.7水上运动项目及汽车露营营地内水域面积周边应配备水上救生器材。
6.2.7.8应配备应急预案执行手册和医疗急救手册。
6.2.8供电设施
6.2.8.1供电能力应满足汽车露营营地用电功率要求,宜使用清洁能源供电。
6.2.8.2各电箱外应有显著的标记,提醒露营者注意安全。
6.2.8.3用电高峰期,汽车露营营地应设置显著标识提示,警示露营者仅使用必要的用电设备,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避免发生故障。
6.2.9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6.2.9.1汽车露营营地给排水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015的要求。
6.2.9.2冬季供水应采取保温措施,远距离取水时,应将水管包扎好,埋至当地冻土层以下。
6.2.9.3汽车露营营地宜并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按规定排放污水。营地的管网应按各点独立、局部统一的方式。
6.2.9.4汽车露营营地污水处理应符合GB 8978中的I类标准。
6.2.9.5旅居车污水排放口,应加盖防护物,并应设立明显标志。
6.2.9.6汽车露营营地宜设置水循环利用设施。
6.2.10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6.2.10.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GB 50337的要求。
6.2.10.2汽车露营营地生活垃圾处理量应为0.8-1.8kg/人/天。
6.2.10.3应使用注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带盖废物箱,应有专人及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
6.2.10.4清运垃圾应租用、配备专用的车辆,应避免遗撒。
6.2.11其他设施
6.2.11.1汽车露营营地应设围挡,围挡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2.11.2汽车露营营地各功能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汽车露营营地内双行车道宽度宜不小于6 m,单行车道宽度宜不小于3m,且路边配有人行道。用于停放旅居挂车或移动房屋附近的道路宽度宜为不小于8m。
6.2.11.3应提供内部职工、深夜到达的露营者及乘用车专用的停车场。
6.2.11.4各功能区、建筑物、内部道路的明显位置处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
6.2.11.5各类标识或指示牌应符合 GB/T 10001.1-2012、GB/T 10001.2-2006、GB/T 10001.4-2009和国际露营专有标识的要求。
6.2.11.6汽车露营营地建筑物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功能区的使用要求,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具体应符合CJJ 45-2006的要求。
6.2.11.7应设有语音广播系统。
6.3服务要求
6.3.1汽车露营营地应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设置合理,各项管理制度完备。
6.3.2汽车露营营地应制定服务人员的岗位要求、工作流程、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并形成文件贯彻实施。汽车露营营地应有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激励、约束制度并贯彻设施。
6.3.3汽车露营营地对体育专业指导人员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应制定相应工作标准的书面说明,并贯彻实施。汽车露营营地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6.3.4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露营者应一视同仁、礼貌、热情、友好、诚实、公平交易,尊重民族习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露营者合法权益。
6.3.5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做到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管理和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6.3.6汽车露营营地应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汽车露营营地应有专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与保养制度并贯彻实施。
6.3.7汽车露营营地服务中心应接受顾客投诉,处理协调客户关系,投诉建议渠道应明显公示。
6.3.8汽车露营营地应对外包或委托他人经办的经营项目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督促其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4管理要求
6.4.1汽车露营营地应设置明显标识或标牌提示露营者在营区的行为准则、生活服务信息和安全警示。
6.4.2汽车露营营地应设置自助式服务设施,倡导露营者环保、文明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6.4.3汽车露营营地工作人员应对露营者自行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做出必要的提示和引导。
6.5评定要求
6.5.1汽车露营营地应符合第4、5、6章的基本要求。
6.5.2汽车露营营地星级评定分为一星级汽车露营营地()、二星级汽车露营营地()、三星级汽车露营营地()、四星级汽车露营营地()和五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6.5.3各星级汽车露营营地应满足本星级要求。高星级汽车露营营地应完全满足低星级汽车露营营地要求。
6.5.4各星级汽车露营营地的具体要求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汽车露营营地星级评定要求
A.1一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A.1.1应符合第4、5、6章所述要求。
A.1.2旅居车营位数量应为5-10个,帐篷营位数量应不少于10个。
A.1.3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聚会活动、避险场所。
A.2二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A.2.1应符合第4、5、6章所述要求。
A.2.2旅居车营位数量应为11-20个,帐篷营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
A.2.3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聚会活动、避难场所。
A.3三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A.3.1应符合第4、5、6章所述要求。
A.3.2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便于配备给水、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生活基础设施的场所。
A.3.3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充分将自然、环保能源应用于营区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照明、水处理以及区内交通等方面。
A.3.4出入口有正规的大门和固定的围挡,大门可为电动门。
A.3.5旅居车营位数量应不少于30个,帐篷营位数量应不少于30个。
A.3.6移动房屋应不少于5个。
A.3.7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聚会活动、避难场所。
A.3.8独栋移动房屋应包括:木屋、停车位和休闲活动区。
A.3.9移动房屋内设施应包括住宿、生活设施,并根据地区条件应设置采暖及空调设备。
A.3.10移动房屋可设置独栋移动房屋和连排移动房屋,移动房屋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0.3 m。
A.3.11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设置休闲娱乐场所。
A.3.12汽车露营营地应至少设置3项体育项目。
A.3.13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儿童游乐场所,场所内宜配备滑梯。
A.3.14汽车露营营地的儿童游乐场所及其设施应符合 GB 8408的要求,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16767的要求。场内地面应做缓冲铺装,以保证儿童的运动安全。
A.3.15汽车露营营地的健身路径应符合GB 19272-2011的要求。
A.3.16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有无线网络。
A.3.17汽车露营营地管理中心设有餐厅、商店、医疗设施和会议室。
A.3.18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专职保安及消防人员等专业人员。
A.3.19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淋浴、盥洗设施。公共淋浴间更衣室应配备更衣柜、淋浴喷头。
A.3.20汽车露营营地内应安装水泵或高压水枪。
A.3.21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有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
A.3.22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有垃圾收集的集中站点。
A.3.23汽车露营营地内路面应为硬化路面。
A.3.24汽车露营营地内建筑物处应设置室外照明。
A.3.25汽车露营营地应配备自助洗衣机,供露营者使用。
A.3.26汽车露营营地应设有电话预约机制。
A.3.27汽车露营营地应设有客户理赔和意见采信奖励机制。
A.4四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A.4.1应符合第4、5、6章和A.3所述要求。
A.4.2汽车露营营地应至少选择靠近下列区域之一:
——景区景点
——海滨浴场
——自然景观
——露天温泉
A.4.3旅居车营位数量应不少于40个,帐篷营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移动房屋数量应不少于10个。
A.4.4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残障人士通道(含盲人通道)、残障人士洗手间等专用设施。
A.4.5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聚会活动、避难场所。
A.4.6汽车露营营地应至少设置4项体育项目。
A.4.7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儿童游乐设施。
A.4.8汽车露营营地的游泳场地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水质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A.4.9汽车露营营地的攀岩场地应符合GB 19079.4的要求。
A.4.10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无线网络和有线宽带。
A.4.11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可提供租赁体育用品、自驾车辆、残障人士用品服务的商品服务中心。
A.4.12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监控摄像装置。
A.4.13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固定的淋浴间、盥洗间。
A.4.14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简易的污水处理站点、垃圾处理站。
A.4.15汽车露营营地各功能区应设置地灯或相应照明设备。
A.4.16汽车露营营地内应提供洗衣服务。
A.4.17汽车露营营地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清晰、可追溯的工作标识。
A.4.18汽车露营营地应设有电话预约、网络预约和露营设备对外租赁机制。
A.4.19汽车露营营地应具备接待大型旅游团组的服务能力。
A.5五星级汽车露营营地
A.5.1应符合第4、5、6章和A.4所述要求。
A.5.2旅居车营位数量不应小于80个,帐篷营位数量应不少于50个,移动房屋数量应不少于20个。
A.5.3汽车露营营地应至少设置5项体育项目。
A.5.4汽车露营营地的拓展训练场所应符合GB 19079.19的要求。
A.5.5汽车露营营地汽车营位区、移动房屋区域内应设有有线电视。
A.5.6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有便利药店。
A.5.7汽车露营营地内设有专用垃圾清运车。
A.5.8汽车露营营地应具有涉外接待能力。
A.5.9汽车露营营地内餐厅及其他商业设施营业时间应不少于14小时;体育休闲场所开放营业时间应不少于12小时。
A.5.10汽车露营营地内各区域内应提供免费无线上网服务。
A.6 星级评定
A.6.1 中国汽车露营营地行业主管机构负责组建中国汽车露营营地评定委员会。
A.6.2 汽车露营营地星级评定由中国汽车露营营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