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示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7家入选此次名单。公示日期至2019年12月19日。
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经专家评审和实地暗访等工作程序,最终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名称进行了变更。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由于此前尚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此前,从2007年到2018年,十多年时间里,已先后批准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等17个省(区、市)。
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将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