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里程碑,是旅游者的众望所归,是旅游从业人员的翘首以待,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旅游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因此,《旅游法》出台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旅游法》突出表现为3大特点:综合法、人本法、促进法。
第一,《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法,这是立法的核心思想。旅游活动的多样性及其影响的广泛性充分展现了旅游现象的复杂性与综合性,旅游业也因此具有覆盖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等特征,涉及100多个行业。因此,《旅游法》的制定是从国家立场和视角统筹的,是国家的综合性法律,而不是一部部门法。这次立法就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组织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0多个部门和有关专家一起进行,充分体现了综合产业综合抓的思想。
《旅游法》不是一部类似“旅行社法”或“导游法”这样的单项法规,而是从促进、管理和规范三个方面涵括了旅游者权益、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综合性内容,兼顾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经营全链条,甚至包括了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国家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等。这些明确规定使多方权益主体和具体工作更有章可循,也突出了民事、行政和经济三个方面对旅游发展的综合性保障作用。
《旅游法》跨越了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环境法等法律范畴,这是旅游这一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现象及其内在规律在立法上的体现和要求。
第二,《旅游法》是一部人本法,这是一条主线和最大的聚焦点与落脚点。这部法从头到尾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贯穿了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针对我国旅游市场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特别是“零负团费”、景区门票上涨、景区超载等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旅游法》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把维护旅游者权益落到实处。这部法律既包括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也广泛涉及了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解决等问题。
为更好地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旅游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要求“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明确旅游目的地有向游客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监管和救助的义务;明确利用公共资源的景区要体现公益性,严控涨价,并逐步走向免费开放。这些规定将有力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第三、《旅游法》是一部促进法,这是最大亮点。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了30余年,目前到了快速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而做强做大旅游业将在扩大消费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甚至关系到对外关系。习总书记在中俄旅游年开幕式上提到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促进修身养性、人的全面发展。
事实上,建设美丽中国、促进旅游发展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部法专门设立了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这既符合中国建设旅游强国的需要,也符合促进中国经济升级、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民生的需要。经过科学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可对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做出全面的分析判断,并提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科学的实施举措,进而保证旅游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全国各地旅游业蓬勃发展,发展势头迅猛,旅游发展规划已越来越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一直缺乏法律的保障。《旅游法》出台后,旅游发展规划由此成为国家法定规划,科学开发规划将有了法律保障,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航标,更是旅游发展的终极目标。除了要让人民拥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生活环境外,当然还应该拥有更快乐的旅游!《旅游法》必将促进这一愿景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