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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为完善旅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省高院、省旅游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推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旅游局(委)建设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意见》,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是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涉及旅游纠纷民商事案件,属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旅游局(委)诉调对接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旅游局(委)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各级旅游局(委)成立“旅游纠纷调解中心”,同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具体开展对接工作。对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和其它旅游解纷发生较频繁的地区、旅游景区,人民法院可设立巡回法庭,推广车载法庭,建立景区法官工作站,或向旅游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以定期派驻、预约服务、法官热线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各级旅游局(委)将选派熟悉旅游业务和法律知识人员担任调解员,经同级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供旅游纠纷当事人选择。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旅游局(委)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立案登记前,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给旅游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已经立案登记的旅游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旅游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旅游纠纷调解中心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未调解成功的旅游纠纷,人民法院当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按照程序,可以委派(委托)旅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旅游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移送相关材料,调解中心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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