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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会同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携手发力,构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体系。到2020年,将重点建成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目的地,推出一批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线路,培育一批自驾游和营地连锁品牌企业。

 

最新自驾资讯:

11月8日,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建成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目的地,推出一批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线路,培育一批自驾游和营地连锁品牌企业,增强旅居车产品与使用管理技术保障能力,形成网络化的营地服务体系和完整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链条,建成各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00个,相关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大幅提升,初步构建起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体系。

近年来,自驾车房车旅游蓬勃发展,成为经济新亮点。2015年在国内近40亿旅游人次中,自驾游客已占到58.5%以上,达到23.4亿人次。房车旅游发展近两年进入快车道,每年以85%左右的速度增长。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历时近1年,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沟通协调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此意见。

意见强调,推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过程中,要坚持政策协同、坚持系统推进、坚持融合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等四项基本原则,重点做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提升自驾车旅居车租赁服务、提高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经营服务水平、加强对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科学管理、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及营地设施制造业、推广自驾车旅居车生活新方式等八项主要任务。 

针对目前制约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相关问题,意见提出了依法加强旅居车交通管理、优化营地用地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财税金融扶持等四项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关于规范旅居挂车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旅居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旅居挂车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进口旅居挂车,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拖挂重量不超过2.5吨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驾驶证管理制度。

意见明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供的,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宜以招标方式实行长期租赁或者先租后让;其他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已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意见指出,将自驾游俱乐部纳入旅行社序列管理,自驾游领航员纳入导游序列管理,开展旅游经营的各类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管理。各地要制定出台针对营地运营特点的卫生、环保和住宿登记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营地的前置性审批手续。拖挂式旅居挂车上路按照牵引车辆的高一档标准收费。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加大对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营地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自驾游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营地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向营地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信用状况好、有资源或品牌优势的自驾游运营企业,鼓励金融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为自驾车房车旅游发展创建良好环境。

 

国家旅游局等十一部委红章:


《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发展委员会(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体育局:

目前,我国全面进入大众旅游新时代。自驾车旅居车(又称房车,下同)旅游是发展速度快、消费潜力大的领域。为了促进我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增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发挥其引领旅游消费和投资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部署,满足国内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快速发展的需要,推进政策创新,加强规划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服务功能,强化规范管理,促进产业协同,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发挥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引领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旅游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协同。把补齐政策短板作为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基础。推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有机融入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中,突破发展瓶颈,发挥政策合力,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二)坚持系统推进。系统谋划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线路和营地网络,促进线路和营地合理布局、选址科学、结构优化。全面推进自驾游公共服务、汽车租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装备制造等保障体系和关联配套建设,推动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三)坚持融合发展。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同农业、林业、文化、健康、体育等产业和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农村精准扶贫的融合式发展,探索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放大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坚持生态环保。将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生态放在首位,牢牢把握保护优先、轻量开发、永续利用的理念,坚持走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点建成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目的地,推出一批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线路,培育一批自驾游和营地连锁品牌企业,增强旅居车产品与使用管理技术保障能力,形成网络化的营地服务体系和完整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链条,建成各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00个,相关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大幅提升,初步构建起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编制出台国家旅游风景道、旅游公路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规划,加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丝绸之路沿线、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区(带)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形成国家旅游风景道自驾游营地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跨区域、跨境自驾游产品组合和线路合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自驾游目的地、线路和营地的发展建设规划,推动构建以高速公路、高等级旅游干道为纽带,以地区风景道、旅游公路、自然风光带为廊道,以景区景点、山水生态区、户外运动区、乡村旅游区、休闲农业区等为依托的自驾游旅居车旅游网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年度营地建设计划。自驾游旅居车旅游线路和营地发展规划要与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衔接。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交通主干道、重点景区与营地的连接道路,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升级。围绕自驾游道路交通网络,完善旅游交通和营地标识。鼓励国内汽车生产商和自驾游服务商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行智能服务平台相关产品和设备的深度开发,提供自驾游线路导航、交通联系、安全救援和汽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制定出台《自驾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导则》,引导各地完善自驾游设施和服务体系,支持重点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目的地建设完善自驾游服务中心、加油站、维修站、停车场、旅游厕所、观景平台等服务体系。

(三)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积极发挥社会资本在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围绕重点旅游线路建设连锁经营的营地系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积极引导依托交通集散地、景区景点、各类公园、各类体育设施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对纳入建设规划的营地,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因地制宜引导城镇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网向营地建设区延伸。在旅游扶贫重点村、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营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推行《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评选一批建设经营和管理服务水平高的示范性营地。鼓励围绕营地建设,发展面向自驾游客的汽车旅馆、主题酒店、主题餐厅、主题酒吧等特色经营业态。大力推动健康休闲项目与营地的融合发展,鼓励在营地周边配套徒步、登山、骑行、垂钓、水上、冰雪、航空、赛车、马术等户外运动设施及服务。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纳入营地服务范围。

(四)提升自驾车旅居车租赁服务。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租赁产业,促进落地自驾游发展。支持租赁企业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加入连锁租赁、协作网络等方式,开展异地还车业务。鼓励智能出行服务企业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出台旅居车租赁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旅居车租赁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鼓励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自行式和拖挂式旅居车租赁业务。引导自驾车旅居车租赁企业开展网络预订、支付等业务,规范自驾车旅居车租赁程序和手续。积极发展全地形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休闲运动用车租赁,为自驾游活动提供多种选择。

(五)提高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经营服务水平。加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人才培养,鼓励旅游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营地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旅游职业院校和旅游培训机构加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领域服务人才培训。鼓励品牌性营地经营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自驾游俱乐部等进行连锁经营、托管经营和线上线下组合式经营,提高网络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经营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自驾游保险产品。建立健全自驾车旅居车露营行业组织,筹组中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联盟。加快制订出台《自驾游领航员服务质量要求》等系列行业标准,提升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组织和运管水平。

(六)加强对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科学管理。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严格落实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住宿实名登记。加强自驾游和营地运营的安全管理,强化营地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驾游和营地服务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自驾游组织机构要对参与高风险项目的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加快自驾游呼叫中心和紧急救援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建立专、兼职的紧急救援队伍。立足现有自驾游数据采集点和采集系统,健全自驾游信息的统计、监测与预警系统,合理引导自驾游游客流量和流向。加强自驾游沿线生态保护敏感点或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生态环境影响状况,避免自驾游对生态敏感点或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七)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及营地设施制造业。把旅居车纳入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旅居车和相关零配件制造技术标准体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前提下,鼓励旅居车生产、装饰、展销,畅通旅居车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渠道,拓展旅居车产业链。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驾车旅居车装备、营地设施、户外运动装备等自主研发,并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兼并收购国外先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开展合资合作经营。

(八)推广自驾车旅居车生活新方式。举办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博览会,大力推广具有自主品牌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用品和露营生活方式,培育新消费。传播推广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文化,开展自驾游精品线路等推介活动,发挥精品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自驾车和旅居车旅游协会、露营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自驾游活动。鼓励开展自驾游主题展览、比赛、节庆等地方性节事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营地网络开展汽车集结赛事活动,推广精品自驾车线路。积极培育青少年露营文化,大力倡导文明旅游。

五、强化保障

(一)依法加强旅居车交通管理。加强对《关于规范旅居挂车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旅居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旅居挂车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进口旅居挂车,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拖挂重量不超过2.5吨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驾驶证管理制度。

(二)优化营地用地政策。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规划、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供的,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宜以招标方式实行长期租赁或者先租后让;其他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已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三)完善管理制度。原则上,自驾游俱乐部纳入旅行社序列管理,自驾游领航员纳入导游序列管理,开展旅游经营的各类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管理。各地要制定出台针对营地运营特点的卫生、环保和住宿登记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营地的前置性审批手续。拖挂式旅居挂车上路按照牵引车辆的高一档标准收费。

(四)加强财税金融扶持。中央财政加大对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营地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自驾游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营地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向营地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信用状况好、有资源或品牌优势的自驾游运营企业,鼓励金融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旅游、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工商、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旅游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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